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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发布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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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5-1)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国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第十一批国采中选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该批次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6年2月28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规定,该批次采购周期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每年签采购协议时,各地根据实际可供应情况和临床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和各厂牌约定采购量。各品种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

   (二)严格价格执行。

      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在我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主动调整挂网价格。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集采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非中选药品),联动全国省级采购平台和“上海红线价”的低价进行调整,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对非中选药品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其中,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各级医保部门要告知医疗机构如有质量和供应有关问题,可向药品联采办公布的中选企业联系人咨询沟通。

   (五)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采购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六)强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七)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要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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